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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广西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6-12-14 10:21  文章来源:广西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商规发〔200636                   签发人:

刘树森

张忠国

 

 

关于2006年西部地区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广西

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广西外贸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现将申报2006年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广西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两促进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依据

“两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项目申报程序和应提供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外经贸计财发[200117)、《关于印发广西“西部促进资金”拨款和报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业[2001106)和《广西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桂商规发[20045)以及新增项目类别申报指南(附件1-7)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项目申报工作管理

(一)分级管理。“两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实行自治区和市两级管理。市及市以下企业(单位)按要求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各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汇总行文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推荐意见应包括对每个项目的考察评价、项目对实施单位出口和利税增长的影响,以及是否已申报或已得到其他渠道财政资金的支持等;区直企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材料、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061230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规财处)和财政厅(企业处)。逾期或不按程序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评审和核准。

(三)申报主体。除以下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企业:

1.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重点大型国际性展览会和开拓东盟市场项目。

2.自治区本级立项的商务信息化建设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课题研究经费、教育培训费用、宣传推介费用项目。

3.新增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出口品牌建设、区域合作活动、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欺诈活动中的公共服务和组织、推广、宣传活动项目。

4.各种奖励和税费补助。

(四)对2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评估或验收。

三、  项目类别和支持重点

本年度项目资金类别共19项,其中新增项目类别参照申报指南(附件1-7)的要求申报,其它类别项目参照原有的西部资金管理规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及有关附件,其中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和成效、费用预算或实际开支情况,自筹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申报企业项目需附企业海关代码和出口额说明

各项目类别支持重点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贷款贴息

1.优先支持2005年、2006年已竣工投产且技改后已投产、有出口前景、可年增加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适当补贴(如用流动资金进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经银行证明和财政部门确认,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报告)。

2.支持2005年、2006年我区外经合作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业合作业务项目的贷款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二)开发资金补助

优先支持2006年、2007年可以完成且处于产业化阶段、已申请专利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三)开拓国际市场费用

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0个项目资金类别进行管理,申报材料和报账要求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标准可适当提高。已获批2006年度该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在申报表中注明是否获得或已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1.对出口企业参加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组织的国内重点大型国际性展览会如昆交会、9+2区域合作、东北亚、乌洽会、华交会、中部博览会等给予70%的摊位费补助。

2.对出口企业参加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拓东盟市场活动公共开支部分的展品运输费、公共布展费、宣传费以及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3.重点支持医药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和列入国际组织采购目录;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国外申请国外专利、注册商标。

4.重点支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企业。组织重点扶持企业通过知名国际咨询代理企业进行境外商标注册与咨询;对入选的品牌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参加境外专业展及对国家名牌展展位、特装、展品运输、人员费用等进行补贴。

5.重点支持出口农产品的国际认证、有机认证。

(四)招商宣传费用。

对自治区外经贸企业进行总体宣传,编印新的广西出口商品目录、广西宣传画册、对外投资项目册及配套光盘。

(五)贸易支持费用

对我区出口企业2005年和2006年贸易救济、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欺诈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行业和主管部门2006立项的建立对外贸易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企业信用承诺机制、打击外贸领域价格瞒骗和假合同活动的公共建设活动等给予资助(其中申报反欺诈补助资金参考附件1)

(六)课题研究经费

支持贸易发展研究,资助自治区招标或立项的重大商务课题研究,对实际发生的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给予适当补助。(参考附件2申报)

(七)教育培训费用。加强“人才强商”培训,对列入规划的我区商务人才教育培训项目给予资助(实行事前备案制度,项目先到自治区商务厅人事处进行备案登记,申请立项)

(八)信息化建设(原电子商务)

1.对自治区本级商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2.对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企业信用发布项目进行资助。

3.对建立科技兴贸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资助。

(九)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各级出口创新基地的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出口商品技术指导中心,以及具有出口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为广西特色出口产品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为相关设备购置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对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项目进行资助。

(十)出口品牌建设。(参考附件3进行申报)

(十一)区域合作项目

配合国内外区域合作建设进程,推动企业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越跨国出口加工区建设,对承担有关活动的机构(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十二)“走出去”项目

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装配、建立生产基地、建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中心等,项目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5年、2006年的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给予直接补助(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和翻译费,境外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等,每个项目补助设定最高支持限额) (参考附件4申报)

支持“走出去”带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对成套机电设备出口给予前期工作费用补助(参考附件5申报)

(十三)出口保费补助

支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资助。我区出口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保短期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继续享受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保费补助外,自治区对2005年、2006年投保项目再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参考附件6申报)

(十四)重点出口产品补助。(参考附件7进行申报)

(十五)重点出口企业补助

资助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2006年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上网申报,提交打印的书面资料。网址:www. smeimdf.org。申报要求和支持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规定。

(十六)出口上台阶奖励

由自治区制订方案,根据全区外经外贸企业2006年的出口贡献和增长幅度等设立台阶进行评比奖励。主要对机电产品出口、加工贸易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农产品出口和其它产品出口进行奖励。

(十七)出口管理和组织奖

由自治区制订方案,根据2006年出口业绩,对下达有出口目标的各市商务局和北海出口加工区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各市商务局的内贸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运行、重要商品和特殊行业工作进行考评。

(十八)边贸税费补助

扶持边境小额贸易发展,对2006年全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给予税费补助。

(十九)农家店项目补助

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对2005年、2006年农家店项目给予自治区级补助。

特此通知。

附件:1.反欺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课题研究经费申报指南;

      3.出口品牌资金申报指南;

      4.“走出去”项目申报指南;

      5.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补助申报指南;

      6.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报指南;

      7.重点产品资金申报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商业  财政  资金  通知                         

抄送: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局、农垦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自治区财政厅(5)。

      自治区商务厅领导,外贸、合作、加工、边贸、科技、规财处,

      机电办,秘存。                                         

拟稿:卢党红                                      核稿:邓文娟

会稿:丁元龙  谭秀洪       打印:梁             校对:卢党红 

印发日期:2006128                        共印

 

附件1

反欺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反欺诈补助资金以出口行业中介组织为使用对象,具体要求: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

    (三)具有专门从事企业信用评估的人员。

二、重点支持方向

反欺诈补助用于在外贸领域查处商业欺诈,制止欺诈行为,推行诚信经商,维护良好的外贸领域的经营秩序。

反欺诈补助主要使用范围为支持建立广西对外贸易信用评估体系,在外贸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组织建立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数据库及企业信用等级的年度评级制度等。

重点支持方向:

(一)筹建企业出口信用数据库,采集我区各类出口企业外贸经营信用数据。

(二)企业信用承诺机制推广、宣传。

(三)打击外贸领域价格瞒骗、假合同等欺诈行为。

 三、申报程序

参照西部资金有关规定

四、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主要内容,工作方案、资金开支预算、工作目标和效果。

2、附相关资料,包括法人证书、机构章程、2005年财务报告、资质证明材料等。

附件2

课题研究经费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研究课题选题符合自治区、地市党委、政府重大部署和安排,是商务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提出新思想、新观点,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决策,包括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为本部门领导决策参考或在工作中应用。

二、支持的范围
   
主要对自治区招标或立项的重大商务研究项目给予补助。

经费补助内容包括课题调研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三、申报程序
   
(一)实行事前备案制度,项目先到自治区商务厅(政法处)进行备案登记,申请立项。或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年度重大外经外贸课题计划。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已完成的调研课题的评审

四、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研究方案、费用预算、项目立项登记意见或下达的年度课题计划文件,课题研究结果。

 

附件3

出口品牌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我区重点培育出口企业目录或拥有自主出口品牌。

    (二)上年度海关统计有出口实绩。

    (三)具有从事对外贸易的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外贸出口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积极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相关市场开拓、产品推广活动。

(五)近3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和推广广西出口品牌建设的单位。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一)拥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中国名牌”、“知名商标”“广西名牌”等称号。

    (二)通过国际认证,在国外拥有注册商标,建立有营销渠道和网络。

(三)国内知名的产品品牌

二、重点支持方向

出口品牌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用于配合商务部、工商系统的全国外贸出口品牌培育工作,建立我区自主出口品牌培育机制,开展出口品牌的宣传、评选、保护和推广活动,并对列入广西重点扶持出口品牌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使用品牌资金的主要内容为:资助品牌万里行(境外)活动;配合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工商系统中国、广西名牌商品的评选活动,资助我区自主出口品牌的宣传、保护和评选活动;组织落实“品牌万里行”国内名牌展会、“中国畅销品牌”、名牌标示发布活动;资助出口企业进入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目录的活动;奖励广西出口品牌企业,对被评为自治区出口名牌或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和需提供资料

参照西部促进资金有关规定。实行事前备案制度,项目先到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进行备案登记,申请品牌建设项目立项,或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工商、质检、经委部门下达的年度品牌建设计划。

需提供资料: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经费开支预算或实际开支情况说明、工作目标和效果,取得的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情况说明。

 

 

 

 

 

 

 

附件4

 

“走出去”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广西商务厅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遵守外经贸、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外经外贸统计资料。

(五)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到境外的投资促进活动中成效突出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

(二)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研发机构或设立贸易企业;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农业合作开发以及其它资源性产品的开发

(三)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中心。

三、支持限额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项目合同金额             (万美元)或人数

资金金额   (万元人民币)

备注

对外承包工程(包括我国对外援助项目)

100-300(100)

4

项目合同金额指当年同一企业投(议)标单项项目合同金额或本期内完成营业额,60万元人民币为该类项目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

300-500(300)

6

500-800(500)

8

800-1000(800)

10

1000-3000(1000)

15

3000-5000(3000)

20

5000-10000(5000)

40

10000以上

60

 

 

 

 

对外设计咨询

30-50(30)

1

项目合同金额指当年同一企业投()标单项咨询设计项目合同金额或本期内完成营业额,6万元人民币为该类项目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

50-100(50)

2

100-200(100)

4

300以上(300)

6

 

 

 

 

劳务合作

30-50(30)

2

人数指当年同一企业单个合同、同一国别派出劳务人员人数,10万元人民币为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

50-80(50)

4

80-100(80)

6

100-150(100)

8

150以上(150)

10

 

 

 

 

境外投资

50-100(50)

2

项目合同金额指本期同一企业单项投资实际完成金额,20万元人民币为该类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以外汇管理部门的数据为准

100-200(100)

5

200-300(200)

8

300-500(300)

10

500-1000(500)

15

1000以上(1000)

20

 

 

 

 

海外营销网络售后服务中心

 

10

新开办海外营销网络10万元

 

5~15

根据销售业绩综合考虑支持资金

四、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资料:

参照西部促进资金有关规定。实行事前备案制度,项目必须先到自治区商务厅(合作处)进行备案登记,对项目合同金额、人数等进行确认。

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和成效,前期费用或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合同金额、人数等备案证明。

(六)前期费用或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附件5

 

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项目前期

工作费用补助申报指南

 

一、   申报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在广西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含有广西产品的出口成套机电设备的企业;

(五)出口企业与外国进口商已签订一次性采购的成套机电设备的合同,合同要求将成套机电设备一批或数批报关出口,且第一批成套机电设备已完成出口报关。

二、补助限额标准

一套设备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一套设备出口额达到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一套设备出口额达到900万美元以上者,给予9万元补助;依此类推。

三、申报程序

20061月至12月底前已出口成套机电设备或第一批成套机电设备已完成出口报关的出口企业可以汇总申报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确认出口情况并出具证明。参照西部促进资金进行项目评审和核准。

四、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简介、出口设备名称数量、出口国别。项目合同金额、分几批出口、每批出口时间及设备名称数量、出口企业联系人、出口企业接受补助款的银行帐号,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外国进口商签订的合同。

4.设备或第一批设备出口报关单。

5.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和记账凭证。

 

 

 

 

 

 

 

 

 

 

 

 

 

附件6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在广西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保短期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二、补助标准

除继续享受中央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扶持外,自治区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若保费支付外汇的,按实际支付保费当日国家公告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在2005年、2006年投保并缴纳保费,汇总申报项目,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参照西部促进资金进行项目评审和核准。

四、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简介、联系人、接受补助款的银行帐号、投保情况和缴费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保费缴纳收据、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章公章)

附件7

重点产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以出口型企业、出口行业中介组织为使用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出口型企业申报条件:

   (一)上年度海关统计有出口实绩。

   (二)具有从事对外贸易的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外贸出口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积极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相关市场开拓、产品推广活动。

   (四)近3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出口行业中介组织申报条件: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

()组织的活动以加强对外促进型协调为主,协调出口价格,增强企业自律,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产品质量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

   (五)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企业费用和减少开拓市场的风险。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一)我区自产出口的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及种苗引进项目。

    (二)出口主要面向东盟、南亚、拉美、东欧、中东等新兴国际市场。

    (三)我区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重点出口市具有出口业绩的农产品龙头企业。

    (四)我区重点出口商品的技术交流产品推广。

    (五)通过国际认证,在国外拥有注册商标,建立有营销渠道和网络。

    (六)拥有原产地标示的产品,国内知名的农产品品牌。

    (七)配合东桑西移的茧丝生产、加工及出口项目。

    (八)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培训项目。

二、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产品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农产品、茧丝及其制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加强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水平,提高和增强我区重点产品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

资金使用主要内容: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推广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标准化生产合同,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我区农产品出口。

() 农产品优良品种种苗引进、培育、研发;农产品加工和技术改进;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重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出口基地建设。

 ()资助高新技术产品企业以特殊方式开拓市场、通过入网方式宣传企业。

()编印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新产品技术报告。分类编印出口技术壁垒指南,组织企业编写申请进入海关目录的新产品技术报告。

() 东桑西移茧丝加工、出口市场开拓。配合国家东桑西移工程建设,引导企业发展茧丝加工技术提升、市场调研和开拓;资助“东桑西移”工程的蚕桑基地建设。

三、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西部资金有关规定。实行事前备案制度,项目必须先到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进行备案登记,对项目进行确认。

1.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需提供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主要说明2004年以来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情况、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成效,对出口的影响);附件包括取得的认证文件、营业执照、2005年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和费用清单复印件。

2.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建设项目需提供材料按照《商务部关于“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商运发〔2006211号)办理,企业可登录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网站下载有关文件表格,已获中央批准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项目编号:

 

广西使用中央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项目申请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商务厅、财政厅制

项目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金额: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签字)

 

项目地址:

 

联系电话:

 

            :

 

            :

填制说明:

1.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外经贸计财发[2001]17号)规定填报。

2.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同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1份。

3.项目申请书统一使用A4纸打印。

4.填写表格时请用宋体小四号字打印。

 

备注:

 

 

 

 

项目内容、实施方案或计划

 

 

 

 

 

 

 

 

 

 

项目评估单位评估意见(部分项目需要):

 

 

 

 

 

 

 

 

 

 

 

 

 

 

 

 

 

 

 

 

 

 

 

 

 

 

 

 

单位盖章:

 

 

 

 

 

评估单位情况

 

执照号码:

 

评估资格: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区直其它厅局或地市商务部门(边贸)推荐意见

 

 

 

 

 

 

 

 

 

 

 

 

地市财政局推荐意见

 

 

 

 

 

 

 

 

 

 

 

 

商务厅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商务厅项目评审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项目审评小组成员签名:

 

 

 

 

 

 

 

 

财政厅核准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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